《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五類:一般許可(或稱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和登記。針對不同許可的特點,《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不同的特別程序。 ?(1)一般許可。一般許可又稱普通許可,是指許可機關不需要特殊條件的許可,只要申請人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有權機關審查核實其符合法定的條件,該申請人就能夠獲得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對申請人并無特殊限制,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等。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一般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通常沒有數量限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所設定的許可,都可歸為一般許可的范疇。對于一般許可,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特許。特許是指直接為相對人設定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特定的權利或者總括性法律關系的行為,又稱為設權行為。它是許可機關在特別情況下向申請人發放的含有特別內容的許可,是基于行政、社會或者經濟上的需要,將本來屬于國家或者某行政機關的某種權利(力)賦予私人的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特定的權利。特許這類許可的申請條件比一般許可嚴格,適用范圍更窄。特許適用的范圍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壟斷性行業的市場準人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特許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對特許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3)認可。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常見的需要認可的資格、資質有律師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醫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建筑企業經營資質等。 ?認可的主要功能是為提高從業者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而設,沒有數量限制。認可主要是通過考試的方式進行,行政機關一般應當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決定是否予以認可。具體說來,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核準。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等進行核對、判斷和審查確定,申請人符合要求,即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核準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核準的主要功能是為了防止社會危險、保障安全,沒有數量限制。核準事項,行政機關一般要實地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例如,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登記。登記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形式審查確定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符合規定的條件,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功能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登記事項沒有數量限制,行政機關一般只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缎姓S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薄缎姓S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實踐中由于行政登記非?;靵y,其性質、歸類等也有多種說法?!缎姓S可法》中規定的登記,主要針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所謂確定主體資格,主要是指市場組織、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時所需要的主體資格。相應的,諸如婚姻登記、產權登記之類的登記行為則被排除在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范圍之外。 ?從廣義上講,登記和備案都可以作為行政許可的一種類型。但是,從前述行政許可的特征來看,登記和備案都不具有法律的一般禁止這個前提。盡管登記、備案時也要進行審查,但是,此時的審查皆(應)是形式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有關行為便告完成,并不存在解禁與否的問題。因此,應該將登記和備案制度與狹義上的行政許可區分開來。許可制和登記(備案)制的區別,在于許可制以事前審查為重點,而登記(備案)制更側重事后監督檢查。因此,實行登記(備案)制的一個前提條件是相應的事后監管體制的完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私人權利意識的確立,許多領域的事前審查制轉為事后監管制,已是形勢發展的必然。 ?除了前述五種類型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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