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也是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關鍵之年。6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被作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重要內容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進行了全面而細致的規定。
中國商報記者了解到,為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并列舉出9種高消費行為,如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此后,為適應信息社會發展的大趨勢,進一步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進行了修改,加大了限制消費力度,將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納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范圍。
今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44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的落實由各部門密切配合,聯合實施,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失信信息和懲戒措施。
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進行了全面而細致的規定。在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看來,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正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指導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包括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等。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對于失信者“處處受限”作了詳盡的規定。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對于嚴重失信主體,指導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同時,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
指導意見還提出,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此外,指導意見還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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