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財購(2003)07號
關于印發《廈門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證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的公正性,建立規范的評審專家抽選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專家的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及我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特制定《廈門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廈門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暫行辦法
廈門市財政局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廈門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證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的公正性,建立規范的評審專家抽選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專家的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及我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采用以下采購方式的,其項目評審專家的抽選適用本辦法: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詢價;
(五)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三條 評審專家的抽選工作由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評審專家的抽選采用以下方式:
(一)一般項目的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指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管理的專家庫中以隨機方式抽取產生;
(二)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等根據有關規定以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項目,經市采購辦等有關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
第五條 評審專家的抽選邀請時間:
(一)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人選,本地專家應于開標前二個小時內、外地專家一般應于開標前1個工作日內抽選邀請產生;
(二)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人選應依法及時抽選邀請產生。
第六條 采用隨機抽取方式時,評審專家抽取邀請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據有關規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量。
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項目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根據行業或專業分類隨機抽取出專家人選,專家抽取人數為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量的兩倍以上。
(三)按抽取順序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邀請所需足額評審專家。順序在前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活動的,由順序在后的評審專家依次遞補。已邀請滿額的,其后的專家人選作為項目備選評審專家。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監督部門、人員共同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登記表》存檔備查。
第七條 采用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的,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向市采購辦提交選擇性邀請專家的書面材料,內容應包括項目說明、不能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的理由、所需評審專家人數、選擇條件及范圍等。
(二)經市采購辦審核同意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按1:1.5比例選擇性確定評審專家人選。
(三)按順序從選定的專家人選中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邀請所需足額評審專家。順序在前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活動的,由順序在后的評審專家依次遞補。已邀請滿額的,其后的專家人選作為項目備選評審專家。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監督部門、人員共同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登記表》存檔備查。
第八條 抽選評審專家時,采購人代表應當到場。因故不能到場的,需委托其他人員參加。
第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監督職責的單位、人員根據各自職權范圍對專家抽選邀請活動進行監督。紀檢監察等部門視情對重大或特殊項目的評審專家抽選邀請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條 評審專家抽選邀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采購項目、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被確定為最終評審專家;
(二)同一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一般不得為同一單位。因項目情況特殊,經市采購辦等有關監督部門批準,方可同時邀請同一單位兩名專家人員參與同一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三)參與招標文件審核的專家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因政府采購專家庫中專家數量在抽選時不足以滿足實際所需專家人數,不足部分由采購人代表或代理機構從專家庫外提出推薦人選。推薦人選經市采購辦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抽選。推薦人選應填寫《政府采購專家登記表》,并補充錄入政府采購專家庫。
第十二條 因項目情況特殊、復雜,本地政府采購專家庫專家人數不足、缺乏評審能力或不適宜參加評審的,經市采購辦同意,可邀請外地專家學者參與評審。有關評審費用(含差旅費、食宿費、勞務費等)由采購代理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一經抽選確定,應當依法嚴格保密。因泄密而影響評審工作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違反規定向被邀請的專家透露其即將要參與評審項目的保密信息。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補邀請或補抽、重新抽選:
(一)經核實,已被邀請的評審專家與采購項目、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
(二)已被邀請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活動的;
(三)評審專家名單泄密的;
(四)需重新進行評標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抽選活動的。
第十五條 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向市采購辦送交評估報告等采購文件的同時,一并報備《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登記表》等有關抽選活動材料。
第十六條 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專家抽選活動的,由市采購辦等有關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各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選活動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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